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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高等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》和《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》(教发〔2006〕18号)的规定,使用“大学”名称的条件和标准包括办学规模、学科门类、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。具体到办学规模,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 8000人以上,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%。
因此,可以得出结论, 8000人以上可以算作大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