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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某修改常升高考志愿的过程如下:
利用共同机会:
郭某和常升一起在老师电脑上填报志愿,郭某趁机记住了常升的密码。
修改志愿:
郭某利用记住的密码,登录常升的志愿填报系统,修改了常升的报考志愿,并且修改了两次,使得常升无法再修改回原来的志愿。
实施时间:
常升的志愿填报系统操作记录显示,他在7月5日上午9时50分完成高考志愿填报,下午4时20分进行了两次修改。
后果:
常升最终被鲁东大学录取,但并非其原本报考的陕西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。郭某的这一行为被发现后,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。
郭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和法律规定,还对常升的升学机会造成了严重影响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,可能面临刑事处罚。